電子測量儀器安全要求
參考文獻(IEC標準的全名)由附錄D(補充件)列出。
使用在離子輻射情況下的電子測量儀器其附加安全要求,見IEC 405。
室內使用的基本影響量的額定使用范圍1)
某些含有電子器件的直接指示型儀表和記錄型儀表,或這類儀表的部件(見3.2);
除另有說明外,電流和電壓均指“有效值”或“直流值”;在整個標準中:
將“相對濕度:80%改為“相對濕度:20%-80%”(歡迎免費注冊,登陸中國涂料在線(涂料在線)行業門戶網址www.zx446.com,免費發布供求,免費發布產品,免費發布企業動態)。
單相供電時,電壓超過250V(有效值)的儀器;
采用說明:上述規定是儀器的安全工作條件,這些儀器有時可承受5--10℃的溫度條件,而不降低其安全性。
只用于控制的電子儀器。
規定試驗方法,以判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相對溫度:20%-80%3)。
溫度:5-40℃;
三相供電時,線電壓超過480V(有效值)的儀器;
將“對于在Ⅱ組、Ⅲ組更為嚴酷環境條件下使用的儀器”改為“對于在更為嚴酷環境條件下使用的儀器。”
刪去“IEC 601-1《醫療電氣設備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中提出了對此類儀器的要求”。
規定與安全有關的術語定義。
儀器的安全要求還可能取決于儀器的設計是否與使用場所的安全要求相一致。詳細說明見附錄A(補充件)。
本標準的目的是:將“高度”改為“大氣壓力”;“達2200m”改用“70.0-106.0kPa(700-1060mbar)”表示。
本標準只涉及安全,而不涉及電子測量儀器的其他特性(見第3章)。
目的將“IEC 359標準中Ⅰ組使用組別規定室內使用的基本氣候條件”改為“室內使用的基本影響量的額定使用范圍”。
在特殊場合,如煤礦、飛機上使用的儀器,及防滴水、防濺水的儀器,可提出不同的要求或附加要求。
“儀器”這個術語是指1.1.1款中規定的任何儀器及其附件;
對于在更為嚴酷環境條件下使用的儀器4),其安全要求另行制訂。
本標準不適用于:大氣壓力2):70.0-106.0kPa(700-1060mbar)2);
本標準不適用于醫療用的電子測量儀器5)。
額定供電電壓:
規定電子測量儀器的安全要求,以確保人身和周圍環境的防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