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對涂料有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及進口涂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梳理并進行了系統的分析研究。
結合廣州海關技術中心進口涂料專項檢測實驗室工作的實際,詳細分析了我國涂料強制標準體系、強制性標準檢測技術以及進口涂料檢驗監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涂料強制性標準體系的建議;
并提出了加強與完善進口涂料檢驗監管的對策,嚴守國門質量安全底線,防止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涂料進入我國市場。
保護我國自然生態和人居環境,更好地促進我國涂料行業的公平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我國全面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實的支撐涂料在線coatingol.com。
前言
標準法規的制定,已經成為保障人們身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技術法規手段。
進口涂料產品質量安全與否關系到我國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及生態環境保護,對我國涂料市場公平健康可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
本文對我國進口涂料的標準法規及檢驗監管進行詳細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議與對策。
1 涂料有關的強制性標準及進口涂料標準法規
1.1 涂料相關的強制性標準
當前我國相關部門或企業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與涂料相關的標準,包括行業標準、推薦性標準及強制性標準等,其中與涂料相關的強制性標準如表1。
1.2 進口涂料相關標準法規
1.2.1 進口涂料檢驗監管主要法規依據(1)海關總署令第238號及第240號的《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及附件。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3)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1.2.2 2018年10月26日《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條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二)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海關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1.3 《標準化法》
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
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4號《關于電池、涂料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
根據公告,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進口涂料除外需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此外,《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方案中的相關內容: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
2 現行涂料強制性標準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有關部門對涂料相關強制性標準的進一步更新與完善,針對涂料有害物質限量的強制性標準基本上覆蓋了絕大部分的涂料產品,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亟需解決,既包括標準檢測技術層面的問題,也包括涂料產品標準適用范圍等方面問題。
2.1 技術標準法規存在的問題
隨著涂料行業技術的快速發展,涂料新品種層出不窮,現行的涂料有害物質限量強制性標準未能覆蓋所有涂料產品,依然存在涂料產品無標準可依。
例如在木器家具等領域已廣泛使用的木蠟油,屬于木器涂料中的一種新型環保涂料[1]。部分產品因低成本的催干劑及原料,含有有毒有害的重金屬物質[2],環保性較差。
某進口商從德國進口的某品牌木蠟油,委托廣州海關技術中心按GB18581-2008進行檢驗,其“VOC含量”達505g/L,另按GB/T23993-2009進行檢驗的“游離甲醛含量”達197mg/kg,可見部分木蠟油產品的有害物質含量較高。
針對氣霧罐型的自噴漆,例如木器噴漆、汽車噴漆、玻璃幕墻噴漆等,目前尚無該類型涂料的檢測標準,無法對其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有效控制。
道路及交通標志涂料、民用航空涂料(軍事、火箭等除外)等涂料對有害物質的限量沒有相關的要求,而溶劑型和熱熔型道路交通標線涂料等所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對人員及生態環境影響大。
判定進口商申報品名為粉末涂料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的鑒別標準、規范或方法一直缺失,郝雅瓊等[3]在進口粉末涂料物料固體廢物鑒別方法的建立已有研究。
進口商在產品標準適用范圍上不明確,例如皮革涂料、塑膠跑道涂料、乳膠手套表面涂層涂料等工業用涂料是否納入GB30981-2020的要求范圍,導致企業或進口商未能較好對應標準里的有害物質限量。
GB/T2705-2003《涂料產品分類和命名》分類方法1將涂料產品分為建筑涂料、工業涂料和通用涂料及輔助材料,通用涂料及輔助材料通常包括脫漆劑、稀釋劑、催干劑等。
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人為的添加一些稀釋劑、催干劑等,這些附加的溶劑、助劑均會對環境及人產生危害。
陳俊水等[4]指出與室內建筑密切相關的通用涂料及輔助材料無強制性國家標準。
隨著6個新涂料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與人體和居住環境密切接觸的相關涂料產品已基本覆蓋,但是對稀釋劑等輔助材料仍然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對其高毒性的組分進行限量規定。
GB50325-2020中水性涂料僅對游離甲醛含量作出限量要求,并且對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其他水性涂料和水性膩子的游離甲醛限量為≤100mg/kg;
而GB18582-2020中對水性墻面涂料及水性墻面膩子的甲醛限量均為≤50mg/kg。
GB50325-2020中3.3.3及3.3.4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溶劑型涂料僅對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作限量要求。
3.3.5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聚氨酯類涂料和木器用聚氨酯類膩子僅對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游離二異氰酸酯的含量作限量要求;
與GB18582-2020、GB18581-2020及GB30981-2020中要求控制的項目及限量不一致,GB30981-2020中對建筑物類用的聚氨酯類涂料卻沒有游離二異氰酸酯的控制項目。
除此之外,GB18582-2020中9.1明確規定溶劑型建筑用墻面涂料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不得在現場中使用及GB18581-2020中9.1明確規定硝基類溶劑型木器涂料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不得在室內裝飾裝修中使用;
而GB50325-2020中3.3.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溶劑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劑型膩子的有害物質限量作出了規定,表明GB50325-2020中允許使用GB18582-2020及GB18581-2020中明確規定不能使用的溶劑型涂料。
標準GB38468-2019及GB38469-2019制訂比GB18582-2020、GB18581-2020、GB30981-2020及GB24409-2020要早,因此沒有增加“總鉛(Pb)含量”,依舊保持了“可溶性重金屬鉛(Pb)”。
同時GB38469-2019中的試驗方法多個項目按GB24408-2008及GB30981-2014中的附錄進行,后兩個標準均已作廢,因此GB38469-2019試驗方法的描述應更新。
此外,強制性標準中采用GB/T1725-2007中的試驗條件沒有進行統一的明確規定。
《關于電池、涂料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中,對涂料VOC的檢測方法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造成采用不同的檢測方法或同一方法的不同計算方法其計算結果差別非常大。
郭中寶等[5]《涂料VOC檢測方法現狀分析及涂料消費稅關于VOC檢測建議》,文中的建議中肯,值得采納。
但是關于標準中(如GB/T23984-2009、GB/T23985-2009、GB/T23985-2009等)選用的計算方法還應進一步細化并作統一規定。
如周湘玲[6]在國家標準中水性涂料VOC測試方法和計算方法比較中詳細分析了不同計算方法的結果差異,以及萬雪期[7]對3種類型涂料的VOC含量測定方法進行了討論,均表明應采用統一規定的方法,相關部門才能更好的執行公告。
2.2 檢測技術層面存在的問題
強制性標準的測試方法技術滯后,例如進口室內外裝飾裝修用的部分藝術涂料、膩子等,涂料樣品所含砂粒較多且顆粒大小不一。
從制備試驗樣品到選取被測產品的代表性樣品均較為困難,尤其是測試甲醛含量、苯系物等項目時,因取樣少,樣品不易分散,存在取樣不具備代表性的現象。
測試甲醛時采用蒸餾的方法,少部分涂料樣品在蒸餾過程中存在沸溢現象,產生大量泡沫,導致蒸餾無法進行。
沈文潔等[8]《膠粘劑和涂料蒸餾過程沸溢現象的研究》研究過該現象,但較為系統全面的研究尚未見報道,未能較好解決該現象。
同時蒸餾過程中普遍存在一個現象,餾出液或多或少會攜帶極細顆粒,影響分光光度計的比色,導致實驗結果誤差較大。
據孫穎等[9]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測定水性涂料中游離甲醛含量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探討》,當采用乙酰丙酮法時,蒸餾溫度過高、過低或蒸餾時間長短均影響甲醛的測量結果。
強制性標準中關于施工配比混合后測定,對于施工配比為稀釋劑時,混合后取樣時間對實驗測試結果影響不大。
而對于有硬化劑或固化劑參與配比的樣品,在實驗人員完成配比后,其取樣時間對實驗測定結果的影響大,甚至個別特殊樣品,樣品還沒攪拌均勻,就在較短時間內就發生了固化反應,導致無法進行實驗測試,對于該類樣品的有害物質含量檢測應做進一步的優化。
3 檢驗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3.1 標準法規執行不到位
當前,進口涂料檢驗監管主要依據的技術標準法規只是針對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而GB12441 -2018、GB14907 -2018、GB28375 -2012、GB28374 -2012、GB19457 -2009等均未在檢驗監管的范圍,導致未能保證該類進口涂料產品質量的各項性能是否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符合《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3.2 檢驗監管的范圍
進口涂料備案范圍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編碼為3208項下和3209項下的商品。
但是HS編碼為3210,3214,3816等項下中的其他油漆及清漆均未在檢驗監管的范圍,例如進口涂料的主要組分:
瀝青、高強纖維、礦粉、海藻化石等的屋面防水涂料,該產品的基本組分與使用方法與稅目3210的(五)瀝青涂料及清漆相符;非耐火墻面涂料歸入3214項下等等。
但在我國涂料強制性標準中對這些涂料中的有害物質有明確的限量規定,如建筑墻面防水涂料應符合GB18582-2020。
3.3 檢驗監管的內容
進口涂料中監管主要依據進口涂料備案及口岸抽檢,其主要內容是針對涂料中的有害物質含量;
而對涂料強制性中關于包裝標志的內容包括包裝標志上或產品說明書中應明確施工狀態下的施工配比、包裝標志上或產品說明書中應標明符合本標準的分類和產品類型、產品中對生物殺傷劑進行危害標識等內容并未作出任何要求。
檢驗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未能更好核對企業的申報用途與進口涂料的實際用途是否相符。
3.4 檢驗監管措施不到位
目前依然存在進口涂料產品未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的強制性標準中,這些涂料在檢驗監管中存在漏洞,存在極大的質量安全隱患。
除此之外,進口涂料大都由報檢報關行代理,包括進口企業在內對國家技術標準法規較為模糊,對強制性標準中的規定要求不熟悉,對進口涂料產品類型及適用標準不熟悉、不專業;
在備案申請中對使用用途填寫含糊,給備案機構對進口涂料備案帶來了一些困難。并且申報用途均為依企業申請,檢驗監管部門在檢驗監管中及后續監管中均存在盲區,執法部門未能真正起到嚴格把關的作用。
4 建議與對策
4.1 加快標準修訂,完善標準體系
(1)涂料產品生命周期短,技術標準領先,才能在市場上占領先機。國家相關部門應緊跟涂料產品的發展潮流,及時應對越來越多的新型涂料產品。
尤其是在涂料產品分類、標準適用、檢測方法技術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別對各類涂料產品的有害物質控制項目進行規范,研發先進的檢測技術,及時制定科學高效的檢測標準。
對無標準可依的涂料,應當制定一個相應的有害物質限量強制性標準,如各類皮革涂料、陶瓷涂料、木器噴漆、汽車噴漆等。
該類涂料產品與人類密切接觸,因此在甲醛、重金屬、VOC、鹵代烴等有害物質上進行嚴格控制。
(2)及時更新與修訂標準,GB18582 -2020中增加了產品中生物殺傷劑應按GB15258的規定進行危害性標記,部分具有防霉、殺菌、抗藻功能的涂料中會用到異噻唑啉酮類化合物等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生物殺傷劑。
隨著我國GB/T37363.1 -2019、GB/T37363.2 -2019、GB/T37363.3 -2019、GB/T37363.4 -2019的發布實施,關于涂料中生物殺傷劑含量的測試方法已經有了技術依據,將為GB18582 -2020及其他強制性標準的修訂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3)此外,稀釋劑及助劑大多用于涂料的涂裝使用過程中,而該類稀釋劑或助劑大多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乙二醇醚及醚酯、甲醇、苯酚、鹵代烴等組分,高毒稀釋劑會在使用過程中對人和環境產生極大影響。
根據《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對O3前體物、PM2.5前體物、惡臭物質、高毒害物質等高毒溶劑,應對其進行管控和限值規定,可依據涂料強制性標準中對有害物質的要求。
例如如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環氧乙烷、1,2-二氯乙烷、異氰酸酯類等,嚴格管控涂料稀釋劑、助劑中高污染高毒性物質的限量。
(4)依據《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序號為484-530的涂料產品,部分已制定有害物質限量強制性標準,但含鉛的道路標線涂料、含高VOCs皮革或織物等用的硝基涂料、含放射性物質的熒光涂料等,尚無強制性標準。
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涂料產品應及時制定完善相關標準法規,盡快倒逼企業綠色轉型。
4.2 加強進口涂料檢驗監管
海關總署第二次修正《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中的內容已經較長時間沒進行更新,隨著國家環保要求越來越嚴,相關部門已出臺或修訂了多個涂料強制性標準。
因此,海關進口涂料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及時更新監管法規的內容,以適應國家對涂料工業的導向發展。
對于新修訂的標準,進口涂料備案書在新標準正式實施前后有序完成切換,進口涂料檢驗監管部門要及時調整、更新相關產品的抽查規范以適應新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檢驗監管的內容也需進一步的完善。
如進口涂料備案書在原有基礎上,應當備注進口涂料的外觀、明確注明涂料使用用途,根據進口商在進口涂料備案申請表上的用途;
在專項檢測報告及備案申請書上明確標示,還需按照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產品包裝上貼上標志、包裝、貯存等內容,以便監管部門對涂料產品有害物質限量指標的判定。
對進口涂料的檢驗監管除有害物質限量的強制性標準外,還應對涂料強制性標準的其他涂料進行有效監管,包括GB12441 -2018、GB14907 -2018、GB28375 -2012、GB28374 -2012、GB5369 -2008等。
同時,應對HS編不在3208,3209項下而又在我國強制性標準范圍的涂料產品進行監管。
因此,《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應當及時進行修訂,嚴防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涂料流入我國市場。
進口涂料申報用途為多種用途時,應同時符合各個強制性標準的最嚴格的限值要求,在多個強制性標準的條件下,相同強制性的項目只測試一次。
例如GB50325-2010與GB18582-2020,應同時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最嚴格要求;飲料罐、食品罐、不粘鍋等與食品接觸的涂料除應滿足新標準GB30981-2020外,還應滿足GB4806.10-2016。
4.3 完善監管體系,增強執法能力
涂料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學科,應當加強執法人員及專項檢測機構的培訓,包括涂料組成、分類、術語及標準等內容,提高執法人員對涂料監管的能力以及專項檢測機構檢測人員的檢測能力。
此外,還應利用公眾媒介等渠道宣貫涂料相關知識和標準法規,增進進口商對涂料知識的了解。
作為強制性標準,進口商進口不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涂料產品均屬于違法行為。海關監管部門應完善涂料監管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
對多次進口不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涂料進口商,海關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嚴守進口涂料質量安全底線。
海關主管部門應在加強進口涂料檢驗監管的前提下,建立全國統一的進口涂料數據庫;
建立進口涂料的可追溯機制,加強各監管部門相互間的聯系,包括進口涂料的使用跟蹤、進口涂料流向等各個環節,切實有效保證進口涂料符合我國相關標準法規的要求。
5 結語
習近平指出:標準助推創新發展,標準引領時代進步。進口涂料的檢驗監管要嚴格實施我國涂料產品的強制性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涂料行業發展的要求,才能有效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與生態環境保護,對維護我國涂料行業的公平、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