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處室,各分局,監測站,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 號)、《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 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固輻處反映。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5日
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 號)、《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 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確保危險廢物及時、規范收集處置,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風險,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方案涂料在線coatingol.com。
一、工作目標
綜合考慮全市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數量、區域分布特征、危險廢物產生和轉移需求等情況,完善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布局,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實解決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危險廢物收集處理問題,進一步提升全市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到2023年底,全市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基本建立,實現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助推廣州市“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
二、工作原則
(一)科學合理布局。結合本市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處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收集試點項目的數量和規模,補齊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短板,力爭實現收集區域全覆蓋、收集代碼基本齊全。
(二)嚴格準入條件。試點項目優先建設在工業園區內以及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較多、較為集中的區域,須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三線一單”等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備相關專業技術服務能力。
(三)嚴防環境風險。加強試點單位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其建立規范完善的組織管理制度,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有效防范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過程的環境風險。
(四)保持工作延續。將原有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全部納入試點范圍,做好原有許可證核發和試點工作的對接,保持前后無縫銜接,避免出現收集空窗期。
三、試點內容
(一)試點單位范圍。
1. 全市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單位,包括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900-214-08)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
2.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不參與試點。
(二)試點單位條件。
試點單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應符合如下條件:
1. 人員要求: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全職技術人員。
2. 運輸工具要求: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 設施要求: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4. 技術要求: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
5. 環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等。
(三)試點單位布局。
2021年,廣州市危險廢物產生量為72萬多噸,主要來源于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白云區、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區、等7個區域,約占全市危險廢物產生量99%。因此,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布點以上述7 個區為主,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等4 個中心城區暫不設置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已取得環評批復的危險廢物收集項目直接納入試點規劃。
目前,廣州市共有危險廢物綜合收集單位5 家,具備收集能力31.48 萬噸/年;另有廢礦物油收集單位6 家,具備收集能力8.05萬噸/年,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11 家,具備收集、利用處置能力59.08 萬噸/年。
為進一步增強我市危險廢物收集能力,解決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出路難題,根據我市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及已有收集單位建設情況,擬新增集中收集單位9 個,新增集中收集能力32.5萬噸/年,預計2023 年底前,全市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單位達到20家,總收集能力72.03 萬噸/年,危險廢物產生和收集比例達到1:1,實現產收基本平衡(相關數據詳見表1 及附件1-2)。
表1 廣州市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位布局
(四)試點收集對象。
重點保障廣州市范圍內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含社會源),力爭實現市域范圍內危險廢物類別基本覆蓋。
(五)試點時間。
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國家或省印發實施新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從其規定。
四、試點單位申報程序
(一)新申請程序。
1. 申請試點單位對照本方案中第三(二)條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相關申請資料(附件4)。
2. 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對試點單位開展嚴格審查,核實其是否具備危險廢物收集能力。
(1)內部審查。經辦處室對試點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內部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2)專家評審。經辦處室將符合要求的申請資料轉市環境技術中心,委托其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市環境技術中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的要求,列出評審重點清單,組織專家評審,結合專家意見對申請單位總體情況進行評價,出具技術評估意見。
(3)征求意見。經辦處室在收到市環境技術中心出具可行的技術評估意見后,征求相關處室(環評處、執法處、應急處)、屬地分局和固管中心意見,并提交處務會進行研究討論。
(4)專題審議。通過處務會的試點單位,由分管局領導召集相關處室、屬地分局、固管中心進行集體審議,形成專題審議意見。
(5)信息公示。經專題審議通過的試點單位,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進行為期3 天的公示。
(6)核發證件。公示無異議或投訴得到妥善處置的試點單位,由經辦處室按公文流程辦理批復并核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延續程序。
1. 試點單位應于《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 個工作日前,對照本方案中第三(二)條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相關申請資料(附件4)。
2. 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對試點單位開展審查,核查其是否具備繼續開展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的能力。
(1)內部審查。經辦處室對試點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內部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2)專家評審。經辦處室將符合要求的申請資料轉市環境技術中心,委托其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市環境技術中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的要求,組織專家評審,結合專家意見對申請單位總體情況進行評價,出具技術評估意見。
(3)征求意見。經辦處室在收到市環境技術中心出具可行的技術評估意見后,征求相關處室(環評處、執法處、應急處)、屬地分局和固管中心意見,并提交處務會進行研究討論。
(4)專題審議。通過處務會的試點單位,由分管局領導召集相關處室、屬地分局、固管中心進行集體審議,形成專題審議意見。
(5)核發證件。專題審議通過的試點單位,由經辦處室按公文流程辦理批復并核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
(三)變更程序。
1. 試點單位的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2. 申請許可證變更,應提交變更申請報告和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變更的證明材料,并附原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復印件;申請報告應說明變更理由和需要變更的具體事項。
(四)注銷程序。
1. 試點單位終止經營活動的,應在妥善處置貯存場所危險廢物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注銷申請。
2. 申請注銷許可證,應提交注銷申請及許可證原件;注銷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項目基本情況、近年經營狀況、申請注銷理由、危險廢物庫存及清理情況等。
(五)試點前后銜接。
1. 原已取得經營許可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含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900-214-08)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在本方案印發后統一換發新的《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有效期限至試點結束)。
2. 本方案印發前已按《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要求開展資格審查的單位,按照本方案完成后續流程。
3. 收集種類變更(含新增或調整)、新改擴建原有經營設施,按照新申請程序辦理。
五、試點單位環境管理要求
(一)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嚴格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
(二)依法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在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上如實申報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轉移等信息,并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管理和信息化追溯。
(三)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切實加強環境安全風險防范。
(四)自覺接受應急管理、住建、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收集個人、家庭等生活源產生的廢鉛蓄電池時,轉移至集中貯存點前的收集環節豁免管理,應按要求做好相關臺賬記錄和交接記錄,無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六、鼓勵與懲罰措施
(一)鼓勵措施。
1. 鼓勵試點單位制定合理收費標準,采取定額、一價全包等方式收取相關費用,在合理范圍內不得拒收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
2. 鼓勵試點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所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去向等信息,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信息化追溯。
3. 鼓勵試點單位為產廢單位提供現場診斷、現場整理、申報指引、管理咨詢等“一站式”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規范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推動小微企業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二)懲罰措施。
試點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試點資格并注銷收集許可證:
1. 運營不規范引發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
2. 存在重大環境違法問題或重大環境風險隱患。
3. 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現場檢查存在一票否決項。
4. 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5. 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
6. 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問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協同配合,把開展試點作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和支持企業發展的一項具體環保舉措,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切實解決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級審批部門要嚴格試點項目環評審批,不得審批超出本工作方案規劃的建設項目。各分局要將試點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象,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固管中心要將試點單位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加強現場檢查,定期評估試點單位運營情況;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要依職責加強指導幫扶。
(三)做好宣傳教育。各單位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宣傳,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推動試點區域范圍內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實現“應收盡收”。鼓勵公眾對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及時對外公開查處的典型違法案例。
附件:
1. 廣州市現有及已取得環評審批危險廢物收集企業情況
2. 廣州市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能力及收集點位規劃情況
3. 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分析
4. 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申請資料
附件1
廣州市現有及已取得環評審批危險廢物收集企業情況
附件2
廣州市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能力及收集點位規劃情況
注:
1. 以上數據為2021 年數據。
2. 規劃收集規模原則上以產廢量減去現有收集單位收集能力確定。其中增城區廢鉛蓄電池收集能力較高,不參與區域規劃數據核算;
黃埔區超過70%危險廢物來源于大型工業企業,由企業直接轉至有資質的處置單位處理,僅將已取得環評批復項目納入規劃,不另外新增項目。
附件3
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分析
注:
1. 上述危險廢物產生數據來源于2021 年數據(不含醫療廢物)。
2.收集能力與缺口數據分析包含前期已開展資格審查的單位,未考慮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因素。
附件4
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申請資料
一、單位及項目情況
二、項目周邊環境情況。提供項目平面布置圖,包括法定邊界、貯存設施和辦公室位置、周圍1 公里范圍內環境敏感點、周邊土地使用情況等。
三、廠房面積。(單位:平方米)
總面積 | 辦公樓 | 庫房(車間) | 車庫 | 綠化面積 |
四、擬收集危險廢物情況。
序號 | 廢物類別 | 廢物代碼 | 危險特性 | 收集量 | 最大貯存 |
示例 | HW50 廢催化劑 | 251-016-50(按照小類列出) | T | 5 | 2 |
五、危險廢物運輸過程中事故應急計劃和主要措施。
六、相關附件。
1.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文件(若有);
2. 人員要求: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全職技術人員。
3. 運輸工具要求: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4. 設施要求: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 技術要求: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
6. 環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