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4月19日,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濱湖區某涂裝設備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噴漆房內有噴漆后的工件在晾干,但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風機未開啟。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取證照片2張、水性漆MSDS、使用情況材料各1份、環評手續材料1份、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操作記錄各1份等證據為證。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涂料在線coatingol.com。
處理結果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市生態環境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三萬八千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
噴漆后工件晾干工序也是生產工序,仍會產生和揮發有害氣體,對大氣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故案涉企業對這一生產工序,仍應當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將噴漆后的工件放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晾干,并開啟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確保排出的氣體符合排放標準。案涉企業未開啟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使有害氣體無組織飄散,直接排入大氣環境,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受到了罰款三萬八千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制裁,實屬咎由自取!本案提示我們,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貫穿于每一個生產環節和工藝程序,任何偷減應有操作程序的僥幸做法,都將導致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償失!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